刑辩痴人刘平凡
25-06-03 19:04 微博认证:广东际唐律师事务所主任

刘平凡律师: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哪个部门提出?

辩护人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只能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提出。
相关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六条: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二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个别地区检察院没有由负责捕诉的部门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而是仍由专门检察部负责办理。
相关法条链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五条: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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