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过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不是全能的,有些处在幽暗地带的事物,就是法律没有办法去解释完全的。法律的根本目的不是去定义一切事物,或赋予一切事物秩序,而是通过明确权利和义务(个体的以及群体的)而使秩序显明出来。我看很多法律人都在那里辩论海棠文学的写作属不属于情色写作,是不是淫秽书籍,能不能够得上艺术作品的档次。这个事情,从古至今它就一直处在争论之中,从来没有一条明确的界限说,这个是艺术作品,那个是小黄书。艺术从业者自己都说不清的事情,法律人如何说清?因此,完全可以说,法律在这个方面就是无能的。说白了,面对处在幽暗地带的事物,面对亚文化,就是可进可出,可追究可不追究的态度。既然如此,我们需要真正追问的是,为什么执法会成为一种必然?为什么鉴黄师这种职业可以理所当然地存在?这背后真正的目的和动机究竟是什么?这才是问题的关键。当然,这个问题法律人也同样回答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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