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益是入罪的基础
任何刑罚,都应建立在其行为侵犯到某项法益的基础之上
性需求是人类的基本需求,那么作为一种可以满足人类性需求的存在,制造、传播yh物品侵犯到了什么法益?
答案是侵犯了社会善良风俗也就是所谓的社会风化的法益,影响到了社会管理秩序
众所周知,我国刑法的底层逻辑就是保护道德秩序,也就是所谓的公序良俗。几乎一切罪名、刑罚的设立都是基于此上。而在我国的传统道德观中,性这个字,往往是和也只应和《婚姻》《生殖》这两个词挂钩。
性道德更是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这就是立法者设立类似yh物品牟利罪、非法传播yh物品罪、聚众淫乱罪等罪名的根本出发点
然而问题是,众所周知,道德是具有时代差异性的……而且随着生产力的提高文明的进步,这种差异的变化速度越来越快,往远了说现在不再需要君臣父子为纲,往近了说已经不会再有人因为和异性跳个舞就被以流氓罪的罪名枪毙了
所以在2025年的今天,上述几项罪名,真的还有必要给这么重的刑罚吗?
有没有一种可能的发展方向,就是在其不具备强制传播性以及在未成年人群中传播,且内容不包含性暴力、恋童等显著违背当今社会道德底线的前提下,我们可以像对待pc一样,仅做出一定的行政处罚或财物处罚呢
毕竟刑罚是一定要有谦抑性的
鬼知道这微博能不能发出去[doge],敏感词感觉有点多
发布于 山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