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_操作手
25-05-30 16:40

法院判决:商品房烂尾后,开发商承担剩余贷款。(为法官点赞,希望全国推广)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裁决:在开发商未能按约定交付房屋的情况下,购房者不仅可以拿回首付款和已偿还的贷款、利息,后续剩余贷款和利息也由相关开发商承担。
赣榆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据此,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柏某、杨某娟从某商业银行借款支付购房款以期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目的已经无法实现,柏某、杨某娟主张解除与某商业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柏某、杨某娟与某商业银行、连云港某公司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连云港某公司返还柏某、杨某娟已偿还的借款17169.26元及利息;连云港某公司向某商业银行偿还《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项下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
审理法院表示,该案例的典型意义在于,因开发商违约不能交房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借款合同相关格式条款要求购房者在既未取得所购房屋亦未实际占有购房贷款的情况下归还贷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购房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该格式条款无效,对购房者不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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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