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空庭辩】收到诉案件受理通知,但看不到开庭传票,只好打一场“笔墨官司”。核心意思是:既然南村派出所认为报警事项(即华南理工大学阻拦社区居民正常进出社区公园)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那么,该所就应提供“不属于”的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上诉人关于(2025)粤71行终1442号案件的补充意见
2025年5月28日,上诉人XXX收到《广州铁路中级法院上诉案件受理通知书》,但没有看到开庭审理的传票,想必法院已经决定不提供庭辩机会。为此,上诉人只好通过书面形式补充相关意见,重点强调以下两个事实:
(1) 没有证据表明华南理工大学拥有国际校区细分支路和番禺区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2)被上诉人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南村派出所接到报警后,不查处华南理工大学在城镇公共道路上阻拦社区居民正常进出社区公园的行为,而且在诉讼过程中始终没有就自己的不查处行为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综观整个案件,被上诉人一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办案民警要求上诉人到派出所立案,但上诉人做完立案笔录之后一直未收到答复,被上诉人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九十九条关于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最多不能超过60日的规定。二是在没有证据证明华南理工大学拥有番禺区BB0204-A规划管理单元内细分支路、番禺区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使用权和管理权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一拒绝依法履职查处该校设卡阻拦当地社区居民正常通行细分支路、正常进出社区公园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这与该所雷厉风行地刑事拘留八名社区居民,以惩治他们推倒华工违法在城市道路中间建设围墙的几块铁皮围栏,形成了鲜明反差。
被上诉人一做完立案笔录之后未答复上诉人,证据确凿无须赘述,需要强调的是华工违法设卡阻拦市民的行为未受治安处罚的事实。
可以肯定的是,目前没有证据表明华南理工大学拥有番禺区BB0204-A规划管理单元内细分支路、番禺区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使用权和管理权,该校安保人员设卡阻止上诉人正常通行细分支路和正常进出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指的“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被上诉人一接到上诉人报警之后,拒绝依法查处华南理工大学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
上诉人在行政复议、一审阶段,已经提供证据证明:国际校区内细分支路经由控制性详细规划(注:还可以见上诉补充证据1)和规划条件确定,符合属于官方对城镇公共道路的定义(见《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第二十九条)。至于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迄今没有任何机构否认其公共绿地性质。根据《关于提供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项目地块规划条件的函》(穗国土规划业务函〔2018〕3746号),这些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建成之后需无偿移交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华南理工大学并非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合理推定该校并不拥有这些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
事实上,被上诉人一自始至终没有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华南理工大学拥有这些城市道路和公共绿地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在没有证据支撑的情况下,决定对华南理工大学设卡阻拦社区居民通行城市道路和正常进出公共绿地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此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与华南理工大学关于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一期资产管理移交协议》(本文简称《移交协议》,见上诉补充证据2),上诉人认为,该协议不能证明华南理工大学拥有国际校区内细分支路的使用权和管理权。理由有二:
一是《移交协议》已经排除违法移交行为。协议明确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和在市政府法定职权范围内,签署本协议”。如果市政府未经法定程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就将公共道路和公共绿地移交给华南理工大学使用和管理,属于违法行为。因此可以推定,双方约定的资产管理移交不包括细分支路和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
证明细分支路和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已经移交的证据,应当是《移交协议》第六条约定的由业主单位、代建单位和华南理工大学签订的具体资产管理移交清单。
二是业主单位广州市教育局不拥有细分支路的使用权和管理权。如前所述,细分支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业主单位并不拥有细分支路的所有权。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发布的《关于印发规范居住地块以内城镇公共道路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穗交〔2012〕856号)(见上诉补充证据3)第三条第8项、第二条也明确指出:“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等明确的城镇公共道路,其用地不纳入宗地容积率计算范围,建设单位无需支付出让金,也不享有使用权”,“城镇公共道路属社会公共资源,建成后向社会公众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
由此可见,国际校区业主单位广州市教育局并不拥有细分支路的使用权和管理权,所谓“资产管理移交”就无从谈起。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一认定华南理工大学阻拦社区居民正常进出社区公园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但又未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因此,被上诉人一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
2025年5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