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法律版
25-05-28 08:02 微博认证:律师 法律博主

办案遇到一个问题,一个房屋被两个有血缘关系的亲属按份共有,该房屋被份额较大的那一方占有,那么另一方是否有权向其追偿房屋的占有使用费?#律师说法#

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观点1: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为按份共有人所有。未占有方提出其并未使用涉案房屋,而由另一方长期实际居住使用,故其要求支付涉案房屋使用费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
观点2: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各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全部均有使用权,无论其应有部分在共有物所占比例多寡,均可对整个共有物行使权利。从这个角度讲,按份共有人使用共有物是其合法权利,通常不需要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占有使用费。
如果按份共有人独占使用共有物,导致其他共有人无法行使对共有物的使用权,损害了其他共有人的权益,那么独占使用的一方可能需要向其他共有人支付占有使用费。例如在一些继承案件中,房屋由其中一继承人长期居住,其他继承人未能实际使用房屋,法院可能会支持其他共有人要求居住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的主张。
且占有使用费起算点就从占有方明确拒绝之日起计算。

关于观点1,又有新的观点争议,那就是占有使用费的计算时间从何时开始计算?
观点1:继承完成后,共有关系即成立。共有人擅自独占房屋的行为从此时起侵害了他人的共有权,损害后果持续发生,因此费用可追溯至继承完成之日。
观点2: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时起算。若权利人长期未主张权利(如十年未提出异议),法院可能认定其默许使用,仅支持起诉后产生的费用。

注意起算时间的分歧,不仅影响到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还影响到诉讼时效的问题。

那么占有使用费如何计算呢?
观点1:对于房屋使用费的金额,涉案房屋并非由被告在公开市场中予以出租获利,仅为其居住使用,故房屋使用费不宜完全按照公开市场的房屋租金价格来判定,但作为参考因素之一,法院结合涉案房屋的面积、地段等情况。
观点2:结合案涉房屋被占用期间相同地段租赁市场价格所确定的标准。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