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主有一个很重要的事实没有说明:就是杭互能确认张某龙是侵权微博的实际发布人是樊女士通过多次诉讼和报警取得证据,并告赢了新浪的维权成果,不是微博上写写小作文就实现的。按照起诉时间点的法律关系,晏凌羊并没有告错人。 发布于 上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