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05-09 22:39 微博认证: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青岛的案子通过调解结案,作为个案也许还可以接受,但毕竟既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又没有经过充分调研,作为成功案例进行推广就显得不太妥当了。

安全距离规定的是车与车之间,走路要保持安全距离确实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行车安全距离很大程度是因为机动车一旦碰撞后果较为严重,但人与人碰撞的后果显然与车辆碰撞难以相提并论。所以,把适用于机动车的规定直接挪到行人之间恐怕不合适。

即使认为行人之间要有一个安全距离,但这个距离到底多大,也需要明确的而不是笼统的规定。这样才能发挥法律的指引作用,一旦出问题也可以据此判断责任。比如,行车的安全距离《道交法实施条例》就作出了明确规定,在高速上时速100公里以上,车距要100米以上,时速100公里以下安全距离可以缩短,但最小也要有50米。现在只说要保持安全距离,但没有明确标准,就会造成大家觉得多远都不够安全。而且,这个安全距离是只有前后要保持,还是左右都要保持也没有进行说明,确实在很大程度上导致公众难以理解和接受。

事实上,在实际生活当中也很难要求行人在日常走路时保持特别高的注意义务。现代社会街上也没有洪水猛兽,一般人走路都是比较放松的状态,要求尽量不看手机避免碰撞到是有一定道理,但时刻保持安全距离就显得比较夸张,多数人都无法做到。而且,假期的马路上、甚至平日的热门景点都是人挤人,规定安全距离也很难执行。

司法机关确实应当尽可能解决纠纷,但也不能形成有人受伤就一定要有其他人承担责任这种定式。我的个人观感是,目前不仅在民事案件中有这种倾向,刑事案件中其实也存在。比如,为什么正当防卫很难认定,我觉得跟担心所谓的“受害人”家属闹就有一定关系,大家可以参考《第二十条》中的情况。所以,如果其他人有过错,让其承担责任这个没毛病,但如果很难论证出其他人存在过错,这时候也不能为了解决纠纷就让各打五十大板。

当然,虽说把这个案子作为成功经验推广不太合适,但好歹公开之后可以引发大家讨论,我相信舆论反响这么大,以后同类案件再认定责任肯定还是会谨慎一些。所以,说到底,司法还是要多一些公开,阳光才是最好的防腐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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