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兆勇律师
25-05-04 08:04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法律博主

汉代如何规制绑架罪?
   ——以桥玄案为例说开去

一般来讲绑票案比较投鼠忌器,被害人的配合非常重要。
汉太尉迁太中大夫桥玄10岁的儿子被3名歹徒绑架,在家中勒索钱财。官府闻讯后派人包围桥家,但不敢进攻。
桥玄见状大呼,不能放纵奸贼,不要有所顾忌,结果桥玄子与贼人俱亡。
桥玄上奏章请求“凡有劫质,皆并杀之,不得赎以财宝,开张奸路。”
灵帝采纳其意见,京城绑架罪竟然没有再发生。
这个判例告诉我们,绑架罪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取财。立法使其无法得到财物,才能从根本上消灭犯罪。
现在许多影视剧表现绑架案,都是围绕着被害人与绑匪妥协,而Pm坚决打击绑匪的戏剧冲突而展开。多以营救人质为主线,一些豪门世家甚至不惜钱财,戏剧冲突走向高潮。这实际上并不能消灭绑票罪。
桥玄身为大臣,有相当高的觉悟,有公门中人坚决与犯罪作斗争的一面,非一般人可比。作为被害人,他这种积极配合办案机关的精神非常可贵。
但是桥玄将人命等同于钱财,将侵财罪升格等同于杀人罪,属于以重罪治轻罪,并不完全可取。
还是要在立法即刑法第239条中把绑架犯罪的转化规定得更加清楚明白,不能光规定恶性转化的方面,亦应增加良性转化的一面。如可增加“没有取到财物但始终保证人质安全的,可以从轻处罚”。
这与“盗亦有道”的精神是相通的,“不撕票”是共同的底线,也是立法的善良目的。
杜兆勇律师2025.05.02于京西玄涛斋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