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一个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的抗辩意见,原告通过将前案第三人变为后案被告,意图绕过“一事不再理”的限制,且原告在前案一审、二审中均要求第三人承担责任【实质意义上的被告】。和法官助理沟通本案应当不受理或者裁驳,法官助理说前案判决已经撤销了,我说前案判决撤销不代表没有“一事不再理”的限制,法官助理让我交书面意见让法官研究研究。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和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一之间的诉讼已经经过前案生效法律文书进行认定,本案原告在前案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又以相同事实与理由、相同诉讼请求起诉被告一,已然构成重复起诉,原告对被告一的起诉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的规定,虽然前案二审裁定一并撤销前案一审判决,但不代表前案一审判决彻底丧失拘束力,如前所述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使前案一审判决被撤销,当事人仍然受到“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否则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毫无意义。因此,前案的一审判决在原告与被告一之间仍然具有拘束力,本案原告对被告一提起诉讼仍然是实质上意图否定、变更前案的裁判结果,构成“一事不再理”。
3.虽然本案中原告增加前案的两个第三人为后案的被告,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川01民终20716号民事裁定书确立的裁判观点,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应当在前案和后案的当事人之间判断,即使后案增加当事人,亦不影响在前案和后案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判断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防止部分原告通过增加被告而绕过“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另外,在前案二审中,二审法官在处理前案二审撤回起诉程序时,向被告一充分沟通释明原告不得再行起诉被告一,被告一才同意前案在二审中撤回起诉。如果允许原告通过增加被告的形式绕过“一事不再理”的限制,将造成前后裁判的冲突,严重损害司法权威。
综上,在贵院已经受理本案的情况下,对于本案的处理应当是裁定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起诉,对于原告与被告二、被告三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实体上的审查,再以“判决吸收裁定”的形式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挨着去看这个案件的历次经过,在处理前案的时候,我就骂原告的代理律师是大傻比,今天下午也在律所骂,行政让我别骂了,但是原告的代理律师确实是傻比。【案情简介:http://t.cn/A6dfxbaH,一审庭审纪实:http://t.cn/A6dfxbaT,一审答辩意见:http://t.cn/A6dfxbam,一审判决书:http://t.cn/A6dfxba8,二审庭审纪实:http://t.cn/A6dfxbaR,二审庭审纪实:http://t.cn/A6dfxban,二审庭审纪实:http://t.cn/A6dfxbaE,二审裁定书:http://t.cn/A6dfxbau,案件小结:http://t.cn/A6dVsiT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