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仲裁裁定企业必须让员工加班(续篇)
在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强制下班,加班文化开始退潮的时代背景下,林丽坚仲裁员却选择逆时代潮流而行,裁决企业必须让员工加班。
近日,我公司再次收到广州劳动仲裁委林丽坚仲裁员作出的另一个劳动仲裁裁决。在该裁决中,陈杰华、谢培源为了证明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特意在下班期间录制公司电脑关机的视频,当作证明我公司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证据提交给仲裁委。林丽坚仲裁员在面对这样一份明显存在问题的证据时最终居然采纳,并据此作出了我公司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裁决。无疑是在告诉企业,企业按时下班是错误,不允许员工下班后劳动是错误。本质是以打着保护劳动者的名义,要求企业逼迫员工加班。公司当然有经常安排员工加班,也配发了加班费。但是否加班,显然是企业的自主权,而不是说企业必须安排加班。当企业不需要某员工加班时,显然有权不安排其加班。
本裁决我公司也同样已起诉,誓要捍卫我公司权利。
一、下班期间关闭电脑是公司的正常管理行为,不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劳动条件是员工有劳动的必须条件。员工在下班期间没有加班,下班期间并不涉及对员工劳动条件的问题,公司在下班后是否将电脑关机是公司的自由。我公司出于信息安全以及节约资源的目的关闭员工电脑,这是再正常不过的管理行为,符合常理和商业运营规则,不存在任何异常,是在合法的管理、处理自己的财产,仲裁委没有权利对公司下班时间关闭电脑做任何评定,公司下班时间关闭电脑也绝不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的情形。
二、我公司已按劳动合同约定向谢培源、陈杰华提供劳动条件。
未提供劳动条件的界定在法律中有着清晰且严格的标准,如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的才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我公司在与谢培源、陈杰华签署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约定的内容是“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从未约定公司下班时间段还需要提供电脑。陈杰华、谢培源作为程序员,有自己专属的工位、电脑及网络,并且每天上班时间都有向上级正常提供工作成果,公司也足额发放工资,公司已满足“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的约定,林丽坚仲裁员以下班电脑关机裁决我公司没有提供劳动条件完全偏离了法律规定。
林丽坚仲裁员在未全面、审慎考量法律规定以及具体事实情况的前提下,草率地作出的这一与劳动法律法规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的裁决,是在向所有企业发出一种信号:企业必须安排员工加班。倘若企业未安排员工加班,那么在仲裁委的逻辑框架下,企业就会被认定为构成未提供劳动条件的违法情形,届时不仅要向员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而且还要为那些未加班的员工支付加班费,无疑会对所有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营造成极大的干扰和破坏。
对于这种拉偏架的“小仙女”,我们坚决反抗到底,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公平正义的劳动市场秩序!
附:上篇博文链接:http://t.cn/A6dw48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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