睡午觉前,再写一篇简短的普法回答。
有些读者提问,如果是已经结婚的情况下,发生强迫性的性行为,这种可以按照“强奸罪”去判定吗?
回答如下:
(1)我国法律对于“强奸罪”的定义,在法条原文中并未将“已婚关系”排除在外。
(2)在具体的司法实务当中,“婚内强奸”通常限定在离婚诉讼期间、感情破裂导致的长期分居期间、有其他人在场的场合、与其他人共同实施、教唆或帮助其他人实施——这五种情况必须满足任意一种,才可以按照“强奸罪”提起公诉。
(3)那么正常的婚姻存续期间,遭遇“强行发生性关系”,法律上就没办法了吗?
当然有,我国司法实务中,一般将这类违法犯罪问题,按照“家庭暴力行为”进行判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定义,“强行发生性关系”属于明确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家庭内部侵害行为。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规定: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4)综上所述,“婚内强奸”和“家庭暴力侵害”两个方式,已经覆盖了所有婚姻存续期间的可能情况,因此“婚内强行发生性关系”依然属于明确的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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