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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4-16 00:03

退市与风险警示摘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修订)

第九章 退市与风险警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1.1 本规则所称的退市包括强制退市和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分为交易类强制退市、财务类强制退市、规范类强制退市和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等四类情形。
  9.1.4 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上市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公司股票同时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9.1.14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强制终止上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退市情形终止上市的除外。

第二节 交易类强制退市
  9.2.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5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二)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或者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三)在本所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盘价同时触及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四)上市公司股东数量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均低于2000人;
  (五)在本所仅发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或者既发行A股股票又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六)在本所仅发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

第三节 财务类强制退市
  9.3.1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上市公司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相关财务指标触及本节规定的财务类强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9.3.2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9.3.8 上市公司股票因本规则第9.3.2条规定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在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对其股票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同时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3年以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显示,预计公司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当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符合第9.3.7条第一款规定的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条件【"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不存在本规则第9.3.2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任一情形"】;
  (四)已披露完成重大资产重组后的最近一期定期报告;
  (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节 规范类强制退市
  9.4.1 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半年度报告或者经审计的年度报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披露;
  (三)因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证公司所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五)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0%以上,或者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2个月内仍未改正;
  (六)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七)因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20个交易日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前述期限届满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后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1个月内仍未解决;
  (八)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节 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
  9.5.1 本规则所称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且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9.5.2 上市公司涉及第9.5.1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构成重组上市,申请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作出有罪生效判决。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导致2015年度至2020年度或者2020年度至2023年度内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公司2023年度、2024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相应年度的终止上市情形;或者导致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任意连续会计年度财务类指标已实际触及本章第三节规定的终止上市情形。
  (四)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相应科目金额绝对值的3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任一年度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2亿元以上,且超过该年度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金额绝对值的30%(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五)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或者净利润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相应科目合计金额的2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连续2年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3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2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计算资产负债表中资产和负债科目虚假记载金额合计数时,虚增和虚减金额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4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六)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3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营业收入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净利润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净利润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净利润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润总额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虚假记载的利润总额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利润总额合计金额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资产负债表连续2年均存在虚假记载,资产负债表虚假记载金额合计达到5亿元以上,且超过该2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净资产合计金额的50%(计算前述合计数时,相关财务数据为负值的,则先取其绝对值再合计计算;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至2024年度)。
  (八)本所根据上市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影响等因素认定的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统称欺诈发行强制退市情形,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统称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六节 退市整理期
  9.6.1 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强制终止上市决定后,自本所公告终止上市决定之日后5个交易日届满的次一交易日复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并在股票简称前冠以“退市”标识。
交易类强制退市公司股票和主动退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9.6.2 退市整理期的交易期限为15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退市整理期内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间不计入退市整理期,但停牌天数累计不得超过5个交易日。
  累计停牌达到5个交易日后,本所不再接受公司的停牌申请;公司未在累计停牌期满前申请复牌的,本所于累计停牌期满后的次一交易日恢复公司股票交易。

第七节 主动退市

第八节 其他风险警示
  9.8.1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的,则为第一大股东)及其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或者公司违反规定决策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余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或者金额超过1000万元,未能在1个月内完成清偿或整改;
  (二)董事会、股东大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有效决议;
  (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四)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3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五)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六)最近连续3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
  (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九)公司存在严重失信,或持续经营能力明显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等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导致投资者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
  公司上市不满三个完整会计年度的,前款第(八)项所称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作为首个起算年度。
  公司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母公司报表未分配利润全部分配后,仍出现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情形的,本所不对其公司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发布于 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