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扶民
25-03-30 00:27 微博认证: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教师

【疑似未公开采信单方材料,广州中院裁决书可能犯了一个低级错误】华南理工大学国际校区与文颂华府小区居民的相邻权官司赢得不踏实,目前省高院仍在超期审理再审申请。俗话说,举头三尺有神灵。法官也要有点敬畏之心。只有政府否认BB0204005地块为公园绿地,华工才有赢的希望。

投诉信

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

您好!

本人系(2024)粤01民终XXXXX号案的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针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裁定,我认为承办法官XXX等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不当、适法错误、裁判说理缺失,甚至可能暗中采信未应诉方意见的嫌疑,已严重损害司法公正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现依法提出投诉,恳请依法依纪查明真相并追究相关责任。

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回避司法责任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裁定中援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三)项,认为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案,进而裁定驳回起诉。但法院未说明“争议”的内容、主体、形成时间与地点,也未认定不动产权属归属。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华南理工大学从未就通行问题进行协商或对话,且被申请人未曾答辩或应诉,所谓“争议”尚未成立。法院在对关键争议四要素未查明的情况下,直接援引排除性条款,属于程序绕道、规避司法审查。

二、法定受理权机关是法院,非行政机关
相邻通行权是《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私权,纠纷处理机关依法应为人民法院。本案中,申请人主张华南理工大学设置障碍妨碍其进入BB0204005地块公园绿地,属典型的排除妨碍之诉,属于法院应受理的财产关系纠纷。二审法院以“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解决”为由裁定驳回,违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二百一十条,构成适法错误。

三、二审程序重大瑕疵,疑似未公开采信单方材料
在一审和二审中,被上诉人未应诉、未答辩,法院亦未安排质证程序,却作出对其完全有利的裁定,理由与被上诉人在其他渠道表达的观点高度一致。申请人有合理理由怀疑,法院是否存在未经公开程序接触或采信一方意见的行为,违反“辩论原则”与程序正义。

四、新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是适格被告
二审裁定作出后,申请人收到《资产管理移交协议》与市政府答复文件,明确指出BB0204005地块及校区内道路由华南理工大学管理,亦说明其有权决定是否开放,确认其是妨碍排除义务的主体。此为裁定后出现的重要新证据,反证法院此前适用127条(三)项排除诉权的前提并不存在。

综上,二审裁定存在认定不清、适法错误、程序不当等问题。法院未保障申请人通过司法途径排除妨碍、实现通行权的基本权利,实属枉法裁判。特此投诉,请求纪检监察机关依法核查相关法官是否存在违法审判、程序违规、暗中接触当事人或徇私裁量等情形,并视情况依法依纪追责,保障司法公正。

此致
敬礼!

附:“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基本程序原则,意思是:法院作出裁判必须以当事人明确陈述、辩论过的事实和理由为基础。法院不得未经当事人陈述或争辩,就直接采信或引入任何新的事实、法律观点或主张作出裁判。

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