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校区的违法行为也该管管】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XXX
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教路256号文颂华府
被上诉人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南村派出所
负责人:朱惠帆,职务:所长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业大道1008号
被上诉人二: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珊瑚,职务:区长
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清河东路319号
诉讼请求:
1. 撤销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粤7101行初4126号《行政裁定书》;
2. 撤销被上诉人二作出的“番禺府行复〔2024〕657号”《驳回行政复议请求决定书》;
3. 确认被上诉人一未依法查处华南理工大学扰乱公共秩序及非法占用公共绿地行为的行政不作为违法;
4. 判令被上诉人一依法对上述两宗举报事项履行查处职责,并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反馈处理结果;
5.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25年3月20日,上诉人收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粤7101行初412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以公安机关不具有处理权限、未对上诉人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该裁定明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撤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提起上诉。
一、被上诉人一未依法查处举报事项,构成行政不作为
上诉人于2024年3月30日、4月2日两次拨打110报警,反映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广州国际校区(以下简称“国际校区”)存在扰乱公共秩序及非法侵占公共绿地等行为,具体如下:
第一次举报(3月30日):国际校区在细分城市道路上设置铁马,阻止公众通行、影响进出公园秩序,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关于扰乱公园等公共场所秩序的规定,应“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次举报(4月2日):国际校区长期侵占社区公共绿地BB0204005地块(达16个月),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关于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规定,应“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上述两次举报内容、行为性质及涉及法条明显不同,属两宗独立案件,依法均应立案调查、分别处理。但一审裁定却认定重复报案、警方已答复,该结论既无事实基础,也违反逻辑,明显属错误认定。
二、被上诉人一明确要求“立案”,上诉人配合后未获处理结果
被上诉人一提供的录音光盘(见证据1)显示,2024年4月2日,南村派出所民警要求上诉人到南村派出立案。全程录音如下:
民警:哎,陈先生啊?派出所的,你报警说国际校区侵占公共绿地。警察也管不了的。你继续到12345,或南村镇政府那边去,那个……
上诉人:……情况属实,调解不成功。我刚好看到这个《治安处罚法》,它这个占用就违反法条。
民警:哎,这不是我们公安管辖范围内的。
上诉人:那不是,那不是占用了公共财富吗?
民警:你到镇政府或规划办那边问一问,好吧?
上诉人:那不是规划问题,是占用公园、公共绿地,这就违反了《治安处罚法》。你说呢?你说是不是占用了呢?
民警:占不占用我不知道啊!你要问一下规划处的……
上诉人:你要调查才行啊,你不调查怎么知道呢?
民警:你看一下什么时候有空,再去一下镇政府吧。好不好?
上诉人:不是,这个我已经查清楚了。它就公共的,而且广州政务12345已经证实了,说我反映的情况属实。
民警:那,那,那……
上诉人:你也是政府部门啊,你们公安也是政府部门啊。
民警:你说情况属实的话,你到南村派出所立案吧。好不好?
上诉人:我可以带证据,给你们提供证据。好不好?
民警:你到派出所立案吧。
上诉人:好!好的!拜拜!
上诉人当天随即前往南村派出所并完成询问笔录,明确表示愿意提供相关证据支持调查。此举已构成警方对案件的正式受理,但之后被上诉人一既未开展调查,也未作出任何处理决定,更未向上诉人作出法定的书面答复,严重违反《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构成典型行政不作为。
三、国际校区保安行为已构成扰乱秩序,警方拒不查处违法
根据广州市规划,BB0204005地块为开敞空间和公共绿地,细分支路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公共道路,均属法定公共空间(见证据2)。
国际校区保安持续在上述区域设置路障、阻拦市民通行,行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明确界定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但被上诉人一长期不履职、不处罚,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属典型失职、懈怠、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追责与纠正。
四、公安机关不作为已造成上诉人具体生活损害
2024年3月30日,上诉人因被阻拦无法进入社区公园散步,只得报警无果。为满足基本休闲、体育锻炼需求,上诉人只能前往3.9公里外的创新城中央公园获取替代性公共空间(见证据3)。若全年往返,里程达2737.5公里,造成油费支出人民币1533.04元,车辆折旧821.25元,合计经济损失人民币2354.29元。
此种不合理支出,直接源于公安机关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上诉人正常生活与基本权利。此外,长期通勤耗时与健康权利缺失,亦构成对上诉人生活质量的实质侵害。
五、公安机关不作为已造成上诉人休闲权与体育权的持续性受损
上诉人作为广州市番禺区BB0204-A规划管理单元的合法居民,依法享有利用社区配套公共绿地BB0204005地块进行日常休闲、体育活动的权利。该绿地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被明确定义为开敞空间,性质为应当向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空间。知名城市规划专家、华南理工大学教授袁奇峰接受广州日报记者采访时也证实,国际校区在规划上也是开放式大学(见证据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条“国家保障公民依法参与体育活动的权利”,以及《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公民享有平等参与全民健身的权利”,而BB0204005地块按规划标准(见证据5),有10%-15%的场地用于体育活动,正是实现全民健身与健康生活的基础场所。
然而,国际校区保安限制上诉人进入BB0204005地块绿地。公安机关在接警后拒绝依法查处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不予立案、不予调查、不予反馈,导致违法行为长期存在、权利受损持续化。
综上,公安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已导致上诉人休闲权与体育权遭受现实、具体、持续性损害,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所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情形,应依法认定本案具备明确的受案基础与救济正当性,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
2025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