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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东宏:侯元祥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2024年12月30日上午,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侯元祥等人妨害药品管理罪成立。这是一个错判,理由概括为:

  如果中医药法“……建立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医药卫生事业中的作用(第三条)。”的承诺成立,国家必须“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医药特点的科学技术创新体系、评价体系和管理体制,推动中医药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中医药法第四十条)”,然而,法律体系的配套不科学导致民间中医客观上不具备履行相关法定义务的条件,免除了民间中医在制售中药方面的相关守法义务,因此,民间中医生产、销售无批文中药,不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秩序罪,即依法无罪。

  如果中医药法的上述承诺不适用于无证民间中医无证制售中药,法律体系不承认自身配套不科学导致民间中医不能履行法定义务,那么这是法律体系的重大冲突,司法也不宜按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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