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地村民依法申请村务公开时遭村干部以"存心找事"为由拒绝,折射出基层治理法治化进程中的深层矛盾。

法律明确赋予村民知情权。《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村委会须及时公开集体资产、财务收支等重要事项。然而部分村干部仍将村务视为"内部事务",甚至以"维护稳定"为由规避公开义务。这种做法不仅违背现代法治精神,更因权力暗箱操作埋下腐败隐患。
村务公开既是法治命题,更是民生工程。当务之急应该加强基层干部法治培训,建立常态化公开机制,真正实现"还权于民、赋权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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