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03-16 16:47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整理一下王迁老师的讲座《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在著作权法上的定性》的笔记,其实基本就是他写的关于人工智能生产的内容是否是作品的论文里的观点,直接看他论文也行,我之前还分享过这篇论文。#miss汉谟拉比读书#
一、关于人工智能产生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特定内容本身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能满足公众需求,提供与人类作品相同利益,就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不论其背后是否是人,即“独创性客观说”。但王迁教授通过“猴子自拍照”这一例子说明,即便某项内容在形式上与人类的作品难以区分,也不能简单地认定其为作品,因为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并不仅仅是保护任何形式上的独创性表达,而是为了激励人类的创作活动。
“猴子自拍照”是指一只猴子在摄影师离开后,抢走相机并拍下的一张照片。这张照片在形式上与人类拍摄的照片并无二致,但没有任何一个国家会将其认定为摄影作品,原因在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鼓励人类创作,通过赋予创作者专有权利来激励他们继续创作。而动物或机器并不理解著作权法的激励机制,无法像人类一样受到法律保护的激励去进行创作。因此,即便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形式上与人类作品无异,但由于其并非源自人类的创作行为,不符合著作权法对作品的认定要求,即作品应当是由人类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其表达要素的智力活动成果,所以不能简单地依据形式上的相似性来认定其为作品并给予著作权法的保护。

美国版权局明确拒绝为缺乏人类作者创造性投入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登记,强调版权保护基于人类心智的创作能力。在 “通向天堂之径路” 登记案中,法院支持版权局的决定,指出版权法的核心是通过激励个人创作促进公共利益,非人类无需此类激励,因此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不受保护。

二、法律拟制的思路及反驳
1.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民事主体
有观点提出可借鉴法人制度,将人工智能拟制为民事主体,使其成为著作权人。
王迁教授指出,法人成为民事主体是因其具备独立财产并能承担民事责任,而人工智能缺乏独立财产,“我们怎么能够把人工智能像公司那样拟制为人,让他成为民事主体呢?”,无法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这一思路不可行。
2.将人工智能研发者拟制为作者(我记得大概三年前腾讯有一个案子,就是把研发者认为是作者)
该观点主张依据《著作权法》第 11 条第三款关于法人作品的规定,将人工智能研发者视为作者。
王迁教授强调,法人作品的认定前提是作品已由自然人创作完成,且符合特定条件。若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本身不构成作品,仅通过法律拟制赋予其作品地位,不能颠倒因果关系,即不能仅因可给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找个“法律上的爹”,就认定其为作品。
美国版权局在 “雇佣作品” 相关案件中的裁决也印证了这一点,即人工智能无法与人类签订合同,其生成内容不符合雇佣作品的定义。

三、创作行为与创作工具的关系
1.创作的定义
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关键在于 “直接产生”,即人基于自由意志决定作品的表达要素。
以美术学院老师布置作业为例,老师的详细要求只能间接影响学生作品,学生的独立创作才是直接决定作品表达要素的关键,因此老师不能成为学生作品的作者。
2.生成式人工智能与传统创作工具的区别
传统创作工具(如纸、笔、Photoshop 等)是执行人意志的消极手段,不会实质性参与表达要素的决策。例如,诗人用不同软件输入已构思好的诗句,结果不会改变。
人工智能则不同,相同提示词输入不同人工智能系统会生成差异极大的内容,甚至同一系统在不同硬件配置下结果也可能不同。
北京互联网法院 “纹身图第一案” 的实验以及王迁教授团队的实验均表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主要由其自身算法和数据训练决定,用户输入仅产生间接影响,因此人工智能不能被视为传统意义上的创作工具。

四、思想与表达两分法的应用
1.思想与表达的区分
思想与表达两分法是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著作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例如,爱因斯坦的相对论作为思想不受保护,但介绍相对论的具体表达(如书籍、漫画)则受保护。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场景中,用户输入的提示词相对于生成内容而言属于思想,因为相同提示词可生成多种不同表达。这解释了为何不同人工智能系统对同一提示词会产生差异巨大的输出。
2.对 “智力投入” 和 “独创性” 的重新审视
北京互联网法院 “纹身图第一案” 中,法院强调用户对提示词的设计体现了智力投入和独创性,从而认定生成内容为作品。
王迁教授不同意,他认为,在 “纹身图第一案” 中,用户对提示词的设计虽然体现了智力投入和独创性,但这种提示词只是间接影响了生成内容,并没有直接决定生成内容的具体表达。用户无法精确控制人工智能生成的具体图像或文字,因此不能视为直接的创作行为。即使提示词设计得非常详细和具有创意,它仍然只是思想层面的投入,而不是直接的表达。因此,不能仅凭提示词的智力投入和独创性就认定生成内容为用户的作品。创作行为的认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构成要件,即创作者必须基于自由意志直接决定了作品的表达要素。
在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情况下,用户的设计提示词只是提供了一种创作的方向或框架,但最终的表达结果是由人工智能的算法和数据训练决定的,用户并未直接决定这些表达要素。因此,不能简单地将用户的提示词设计视为创作行为。
用户将自己的作品输入人工智能并要求修改,生成的新内容可能包含原作品的表达。若他人擅自使用新内容,可能侵犯原作者的权利,但用户对新内容中非源于本人的部分不享有著作权。
美国版权局在相关案件中明确,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并达到独创性要求,可能构成改编作品,但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仅针对人类贡献的部分,不能及于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本身。

五、人工智能作为辅助工具的应用
1.借鉴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的思想进行创作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作为创作的灵感来源,人类从中获取思想和创意后进行独立创作,形成的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例如,动漫企业借鉴人工智能生成的儿童浴室图进行创作,最终作品由人类完成。
2.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
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形成与原内容有明显区别的新表达,且该区别源于人类创作,可能构成演绎作品。但需注意,修改后的内容需保留原作品的基本表达,且差异足够大。
3.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独创性汇编
对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进行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形成的整体可作为汇编作品受保护。例如,将人工智能生成的图片与人类创作的故事进行独创性编排,形成的漫画单行本作为汇编作品受保护,但其中的单个人工智能生成图片不受保护。

经典语录:我在华东政法大学的一位很敬仰的老师李锡鹤教授讲过一句话,我对这句话推崇备至。他说法律有但书,逻辑无例外。
法律规则的背后是严密的逻辑体系。有时候立法者出于特定的政策考虑,他需要做出有违形式逻辑的特别规定,这是允许的这叫但书。但是如果不存在但书,那么对法
律的解释必须严格遵循形式逻辑的规定。而形式逻辑是不能现例外的,只要有一个例外出现,那么这套所谓的形式逻辑大厦就会轰然倒塌的。

我一直跟我学生说,你们要引用一个判决,不管是国内文的还是国外的,必须看原 判决,不准引用新闻。因为有时候写新闻的他不一定能够理解判决书真正的含义,他不是有意弄错,但是事实上他可能对判决书的意思有所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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