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网友,大家好!2025年第3期中消协律师在线答疑活动#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与您如约相见了。今天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很高兴在这个特殊的日子里能为广大消费者解决相关维权问题。本期活动,我们从微博“#月月315在线问答等您来#”话题的热烈讨论中、微信“中国消费者协会”公众号的留言里,以及近期消费领域的热点事件中,甄选了一系列具有代表性的问题,旨在为消费者朋友们提供详尽的解答与疑惑的梳理。
同时,我们也将借此机会,引导大家树立科学消费的理念,掌握理性维权的方法。在此,需要特别提醒您:本次答疑活动仅为专业的律师咨询服务,若您有其他具体的维权需求或诉求,建议您登录中国消费者协会官方微博,查询经营者所在地的消协投诉电话进行进一步的投诉咨询;或者,您也可以直接拨打相关行政部门的投诉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本次答疑活动我们邀请了4位中消协律师团律师,分别是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刘东屏律师、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芦云律师、北京达辉律师事务所万幸律师、北京清律律师事务所熊定中律师。
问题:这位消费者报名了网络教育机构自考本科的课程,一次性缴费3500元并签订了协议,报名第二天对方给消费者开通课程,但第三天消费者因为对课程质量不满意申请退费,对方拖延消费者的退款诉求,并且要求扣除开课费以及服务费2500元,只同意退款1000元。请问芦律师消费者应如何维权?
芦云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属于预付式消费,消费者因对课程质量不满意要求退费,首先要查明教育机构是否按照协议约定提供了相应的服务。如果没有,则教育机构构成违约,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果是消费者自身原因要求退课,则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条规定,若经营者对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属于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此种情况,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消费者和网络教育机构签订了协议,要查明其中是否包含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若协议里有此类扣费条款,那么这种条款就属于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经营者自身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应被视为无效条款。
如遇上述情况,消费者可以先与网络教育机构协商,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合理退款;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消协组织调解。消费者还可以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个人意见,仅供参考。希望您能够冷静耐心,与经营者充分沟通,依法理性维权。 http://t.cn/A6BJQtp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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