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被驳回?在审查过程中,原告虽然向本院提交XX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发布的4份公告作为证据,但上述证据系XX公司的行为,无法证明股东存在抽逃出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原依据上述第十八条提出的追加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子支持。
答:想要以股东抽逃出资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是需要证据的。
什么证据呢,抽逃出资的直接证据,才能在执行异议审查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甚至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诉讼中有把握胜诉。
仅凭公开信息查询的证据是很难证明股东抽逃出资的。
我们执行团队是怎么做的呢?
查银行流水,查询起点为公司成立之日起,这样做的目的是看注册资本金的去向,以判断公司股东是否抽逃出资。
比如,我们在一个案件中查询了公司流水,发现几个股东在将注册资本2000万元转入公司账户后,当天就把钱转出去了.
还有一些做的更绝,增资的钱转入新设立的公司账户后,当天转走,随手把账号也给注销了。殊不知,注销的账户也可以查到流水~~~~
有了这些证据,我们才能初步证明公司股东可能存在抽逃出资的可能,此时我们完成了举证,举证责任到了被告也就是公司股东那里了。他们需要拿出转走的这笔钱用于公司正常经营的证据:合同、发票等等。
通常他们拿不出来。
由此,在整个的诉讼中我们就有了很大的胜诉机会了。
最后,此类诉讼别忘了做保全,不然白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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