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高新市场监管
25-03-12 19:55 微博认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管动态# #315消费者权益日#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市场监管动态#

【基本案情】
成都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市消委会”)于2024年5月收到杨先生对某医疗美容机构的投诉。投诉称,2024年4月,杨先生通过广告前往成都某医美机构接受“离子负压消融”眼袋术,术后次日即出现双眼酸胀、刺痛、视力模糊等症状,经医院诊断为“细菌感染引发眼部炎症”。杨先生多次要求机构退款赔偿未果,遂向成都市消委会投诉。

成都市消委会下属蜀都公证处投诉站立即介入调解,首次调解中,因消费者未能提供有效医疗鉴定报告,当事人贾某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退赔及道歉,仅承诺以二次“离子负压消融术”修复眼袋问题。消费者杨先生认为重复手术存在风险,明确表示不接受该方案。经投诉站二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当事人贾某同意退还全部手术费用880元,另行支付300元医疗补偿,并就服务争议进行口头致歉。杨先生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投诉站表达了感谢。

【消委观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本案中,经营者提供服务造成消费者受到损害,要求商家退还服务价款并赔偿治疗费用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得到支持。任何医美机构或相关方都不得以任何不合法、不合理的理由来减少或避免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

本案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医美服务前一定要查看医美机构的相关证照,确保其具备合法的医疗许可证和相关资质。在接受医美服务之前,应该与医美机构签署明确的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项目、费用、效果预期、风险等详细信息。(成都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