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消费者投诉网
25-03-11 22:51

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案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查见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主要经营钢琴培训,其预先制定的合同中写有“退费规定:1.会员费缴纳7天内(含7天),可以退款90%。7天后,可退款50%,15天后,不再办理退款手续。”的格式条款,该格式条款限制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商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件亮点:
格式条款作为经营者预先拟定的合同条款,具有重复使用和不与消费者个别协商的特点,若条款中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则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该案的查处,既帮助企业纠正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合规经营,又保障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与自主选择权。来源:普陀区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