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餐饮店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某餐饮店在消费者用餐结束后,才告知需要收取10%的包厢服务费。
经查,该店自 2024 年 2 月起,对未达人均消费且未自带酒水的包房消费者收取 10% 服务费,但未在经营场所或菜单中公示。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亮点:
餐厅收取未标注的服务费,实则是在利用信息不对称获取不正当利益,此类案件的查办体现了对 “隐形消费” 零容忍的态度,警示经营者严格履行明码标价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营造公平有序的消费环境。来源:普陀区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