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凯律师在辩护
25-03-10 08:20 微博认证:法律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二审法官到看守所内听取上诉人对新证据的意见,于法无据】

上周在山东某县看守所会见当事人得知,因案件在二审期间检察机关补充了部分新证据,二审合议庭承办法官在近期分别提审了上诉人,向上诉人宣读了检察院补充的新证据内容,并听取上诉人对新证据的意见。我认为此举没有法律依据,也会导致新证据的证据资格出现问题。

“《最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证据未经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任何证据,不管一审、二审程序,都应当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后,才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没有这些程序,意味着这些证据还不具备证据资格,而经过了这些程序后,还要考量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而认定证据的证明力。

实际上,法官此举的目的也是路人皆知,作为辩护人,我们希望二审法院回到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中来,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对于上述新证据当庭出示、辨认、质证,进而审查一审判决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

发布于 山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