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ss汉谟拉比
25-03-09 12:45 微博认证:2024微博年度新知博主 情感博主 头条文章作者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
看了一个文章,是向国慧法官撰写的《商法案说第75期:北京倍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与东某企业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执行争议案——股东查阅权的权利分析》,发表于“商法界”公众号。

我先介绍一下案情:
案子的前情是东某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某公司”)与北京倍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某生物技术公司”)之间存在股东知情权纠纷。东某公司作为股东,希望了解倍某生物技术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信息,因此提起了诉讼。北京二中院判决,倍某生物技术公司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自1999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供东某公司查阅、复制,且东某公司可在倍某生物技术公司的办公场所、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查阅、复制。
倍某生物技术公司还需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提供自1999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公司会计账簿供东某公司查阅,东某公司同样可在倍某生物技术公司的办公场所、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查阅。

文章主要介绍的是在执行中的问题。在执行过程中,东某公司请求摘抄倍某生物技术公司的会计账簿。执行法院准予了这一请求,但倍某生物技术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摘抄超出了法律和判决所规定的行权范围。北京二中院最初支持了倍某生物技术公司的异议,但之后东某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北京二中院的异议裁定,支持了东某公司的复议请求。倍某生物技术公司不服,向最高院申诉。
最高院认为,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是行使知情权的重要手段,摘抄是实现查阅权的必要、合理的辅助手段。虽然《公司法》未明确规定股东可以复制会计账簿,但摘抄与复制在含义、方式和效果上不同,不能以法律未允许复制为由限制摘抄。若股东行使知情权导致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公司可通过法定途径救济。

所以文中认为,股东在行使知情权时,可以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且在查阅过程中进行摘抄是合法且合理的,但不能进行复制。
目的是为了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使其能够通过查阅和摘抄会计账簿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又保护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和合法权益,避免因允许复制等可能导致的商业秘密泄露风险。

我觉得这个案例虽然有上述结论的意义,但我猜案涉公司其实就是想通过这个案件去拖延程序,毕竟走完最高院的流程,估计该销毁的东西已经差不多了。所以,虽然他们输了,但是实际上也未必输。这就是诉讼是一个手段的真实写照(不过也可能并非我猜的这样,只是我确实也使用诉讼去拖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方法)

我觉得这个案例看完后,可以总结一些实务提醒:
当你作为股东,比如你是中小股东,你想要保护自己的知情权:
可以在章程里约定尽量简化行使知情权的程序,比如提前几个自然日发出申请即可,可以代自己选任的会计师与律师,可以复制,可以摘抄。如果公司没有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证据(可以具体约定,如果不是这个范围就不算)不得拒绝。同时明确知情权的客体范围必须包括会计原始凭证。

反之,当你想要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
章程里规定严格的申请程序,比如需要说明申请目的,需要书面申请。如果股东会认为该理由具有损害公司的目的,可以拒绝(毕竟这时候股东只能去起诉,就给公司缓冲的时间了);股东会可以在X日内回复。规定敏感信息(如会计账簿)的查阅需附加担保;安排独立场所、限定查阅时段,避免干扰经营;只能查阅,禁止复制/摘抄/拍照等;要求股东委托的会计师与律师必须是公司合作的,并签署保密协议;若发现股东泄露信息(规定几种具体情形),及时通过侵权之诉索赔等。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