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马兴佳腐败案的公告
2021年下半年,多益开展全面反腐清查活动。经查,2017年9月,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马兴佳利用作为多益集团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等职权便利,指使其下属蒋彦与广州桂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构工程项目,签署虚假工程承包合同,伪造签名和工程验收报告。此外,马兴佳还利用其保管法人代表姓名章便利,伪造支付单据并欺骗公司财务向桂翔公司支付21.05万元,从中套取19万元现金。目前,该笔款项自蒋彦手中去向不明。
我公司遂于2022年8月报案。刑事调查期间,蒋彦声称收取的19万现金已返还财务何敏霞,但财务何敏霞称从未收到该笔现金,因为现金去向难以确定,最终不予刑事立案。在多方申诉无果后,我公司于2023年8月向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兴佳、蒋彦等人赔偿公司损失。以上事实有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支付单据及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电话录音、调查记录等证据证明。
然而,天理不昭,我公司于今年2月收到一审判决,该案不仅没查清事实,甚至以“马兴佳非公司高管”“虚构的工程、伪造签名的验收报告,不能证明公司不知情”“刑事未立案,即认定损害事实不成立”等显著不符合常理的理由,驳回我公司正当的诉求。判决内容如此荒谬可笑、毫无逻辑。试问:一个公司职员用假项目、假合同、假签名和假报告来骗取公司财物,最终钱款去向不明,却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这符合公平正义吗?我公司对严重背离客观事实与法律原则的判决结果表示强烈谴责,并将采取一切必要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目前,我公司已提起上诉。
现就(2023)粤0112民初18042号判决书中马兴佳胡编乱造的谎话和恶意刁难、逻辑混乱的裁判观点进行公开说明,供公众评判:
一、马兴佳庭审过程中谎话连篇,隐瞒案件真相
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马兴佳拒不承认已发生的事实,而且在庭上满口谎言来掩盖事实真相。
第一,马兴佳称我公司提供的办公软件聊天记录不真实。我公司再次声明,对应聊天记录储存于服务器内,真实客观,经得起任何鉴定检验。该部分记录明确记录了马、蒋二人套取资金以及躲避监管的事实。其次在刑事审查阶段从未质疑聊天记录真实性。马兴佳如果认为我公司伪造聊天记录,为什么不在刑事调查阶段要求追究我公司责任,而在民事阶段提出?最后,该聊天记录对话主体为马兴佳与蒋彦,蒋彦在庭上不仅没对聊天记录提出异议,还明确表示马兴佳指使其与桂翔公司虚构合同套取现金,与聊天记录哪一条有出入?马兴佳胡编乱造事实,极力否认不利于自身的聊天记录,恰恰说明马兴佳本人做贼心虚,需要通过谎言来掩盖真相。
第二,马兴佳声称本案套用现金是受案涉公司工程负责人郭伟指使,目的是处理徐波私人事项,更是在掩饰其违法的真相。首先案涉款项仅20余万,徐波作为多益网络实控人,需要通过伪造合同来套取仅仅19万元现金?其次马兴佳所述是郭伟授意其实施套取现金的理由更是站不住脚,首先案涉公司的工程项目由专人负责,郭伟并不负责案涉公司任何工程项目,何来给马兴佳安排案涉公司工程的权利?其次如果是郭伟负责案涉公司项目,为何付款申请单上审批人签名非郭伟而是马兴佳本人签名及法人代表姓名章?该理由显然是马兴佳为逃避法律责任所胡编乱造的。
第三,马兴佳以财务审批后付款为由想表达公司对该事件知情更是在混淆视听。多益网络2021年腐败清查人尽皆知,以唐忆鲁、马兴佳为首腐败分子,欺瞒徐波进行了大量的腐败行为。届时,我公司由唐忆鲁招聘的何敏霞担任财务负责人。而马兴佳不仅是与唐忆鲁关系密切的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同时还是基建负责人。基于前述关系,财务可能看到马兴佳伪造的合同和竣工验收报告等付款凭证后就付了款。然而,财务付款只是表明财务对付款的虚假材料进行过审核,并不意味财务对工程是否真实存在有过任何审核,该工程马兴佳从始至终都没有找老板或其他管理人员审批,公司对该工程完全不知情。
二、判决遗漏关键事实,甚至歪曲事实,事实认定明显错误
第一,判决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由员工徐某某签发,认为公司知情,是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徐某某从不懂工程项目,如何专业验收内容;其次,徐某某已明确否认该竣工验收报告为其本人签署,该签名为伪造。最后,徐某某本人签名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载“徐某某”签名有明显差异。无论是肉眼比对,或是寻求专业鉴定,均可明确判明伪造签名事实,请问判决是如何认定徐某某审批签发了报告?
第二,判决仅记载“蒋彦称取现当日将款交由原告财务,未办理交接手续”的内容,为什么对“财务否认收到款项”的内容视而不见,对调查笔录视若无睹。我公司很难不怀疑,在马兴佳、蒋彦合谋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无从辩驳的情况下,刻意忽略了对我公司财物损失的认定。自由裁量如此任性,以事实为依据的裁判原则被该判决亲手推翻,可悲可叹。
三、判决逻辑混乱,法律适用有违常识,恶意刁难我公司
第一,判决认为马兴佳并非《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马兴佳时任总裁助理、总裁办主任,在多益集团分管行政、人力、基建等多个部门,直接受总经理唐忆鲁领导,不是高管何来这么大的权利?马兴佳如果不是高管,又怎么能做到指使蒋彦实施伪造工程项目套用现金损害公司利益,又怎么能做到不被公司发现。另外想问,即使马兴佳不是高管,难道普通员工筹划参与此类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就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吗?
第二,判决举证逻辑存在恶意刁难之嫌,违背“证有不证无”的基本逻辑,居然给出“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公司对此不知情”的结论,试问如何证明对一件事情不知情?马兴佳、蒋彦证明公司知情了吗?该工程马兴佳从始至终都没有找老板或有关负责人审批,公司对该工程完全不知情。如果我公司对此事知情,为何合同及验收手续不经过实际的项目负责人,为何验收文件签名是伪造的,为何马兴佳多次要求蒋彦撤回公司内部通讯软件的私聊记录,改用打电话、发微信、当面聊等方式来故意躲避公司监管?
第三,判决以不予刑事立案为由来认定事实不成立更是荒谬至极,首先想问问本案是否有调阅刑事卷宗资料?如果有调取就应该知道不予刑事立案的理由是贴在脸上的“证据不足”、“钱款去向不明”,而非认定没有此事实。民事与刑事认定判断标准完全不同,刑事要求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标准为高度盖然性,两者标准完全不同。我公司因马兴佳、蒋彦套取资金行为存在明确的财物损失,如此明确的侵权事实及损失后果,判决却以刑事立案结果来认定民事案件,那本案何来开庭审理必要,直接根据刑事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直接判决不是更好?
国家近期强调要扎扎实实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在该案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的情况下,本案忽视实实在在的证据,纵容公司腐败人员逍遥法外,这不禁让人想问:如果都是这样的判决,谈何司法公正?司法就是这样贯彻中央政策方针,司法就是这样为企业提供保障的吗?对于明显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都无法维护自身权益,民营企业如何生存?民营经济又该如何发展?
无论如何,我公司将穷尽办法追究到底,绝不向腐败妥协,势必要讨回公道。
附图一:民事判决书
附图二:上诉状
附图三:马兴佳捏造的虚假合同
附图四:证人证言附图
附图五:办公软件聊天记录(行政:蒋彦,XingJia:马兴佳)
附图六:蒋彦收取桂翔公司转账及取现记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