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腓腓文化研究院##神兽腓腓# @第一球迷胖哥 @庄志明律师 @策划人毛庆海 非法捕鸟反被“捕”,一部反面教材
维扬书生
3月3日是第12个“世界野生动植物日”。当天,一起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镇江世业洲环境资源司法修复基地公开巡回审理并当庭宣判。综合该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镇江市北固山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年、龙某拘役6个月,均适用缓刑;没收违法所得及鸟笼、捕鸟网等作案工具;赔偿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人民币共计23850元、承担专家评估费用4000元。判决同时明确: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就破坏生态行为,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3月4日《扬子晚报》)
近年来,与江苏镇江的王某、龙某一样因非法狩猎而被判刑的不法分子还有不少。2024年9月,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男子谭某在未经批准、未取得狩猎证的情况下,违反禁猎区、禁猎期的规定,在全南某山场放置了自己购买的20余个猎捕工具,捕获1只野生白鹇和2只野生獾。根据被告人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25年2月7日至11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公安分局抓获涉嫌以非法张网的方式狩猎麻雀、斑鸠、乌鸫、小䴙䴘等“三有”以上陆生野生保护鸟类1000余只,并以5至10元的价格销售获利的顾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15名犯罪嫌疑人,初步查证涉案价值达3万余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捕鸟被判刑,并非小题大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案中王某、龙某非法捕猎的黄豆鸟,学名棕头鸦雀,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动物。然而,黄豆鸟在有些地区由于地方文化和传统,常被非法捕捉用于斗鸟活动。在利益的驱使下,部分人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捕猎和买卖。虽然涉案金额不高,仍触犯了法律法规,最终承担严重后果。王某、龙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
野生动物是大自然的宝贵财富,在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态系统稳定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对野生动物保护制定了严格的法律,不管是出于获利、食用,还是其他任何目的,只要未经许可非法捕猎,就已经触犯了法律红线。
从这个角度说,非法捕鸟反被“捕”,就是一部生动的反面教材。提醒人们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自觉遵守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共同守护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切勿因个人爱好、利益,违法猎捕、买卖野生动、植物,不仅损害自然资源,也会给自身引来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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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系全国优秀社会科学普及专家,江苏省作家协会会员,扬州市杂文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邗江区新联会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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