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汪华亮
25-03-03 15:07 微博认证:高等学校教师 教育博主

案说民商法(四十五)

今天分享一个胆大妄为的案例。

白某是A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分管A公司开发的**大楼的销售,但是公司印章和财务章均由他人另行保管。孙某是B公司总经理(B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薛某)。

2001年7月,白某代表A公司、孙某代表B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B公司购买A公司开发的**大楼的5层和6层,总价4042万元。《房屋买卖合同》上有白某、孙某的签字,也有A公司和B公司的公章。此外,B公司还出具了《授权书》,内容为“授权孙某代表B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上面有B公司公章和薛某签字。

数日后,B公司以支票形式向A公司003账户支付首期购房款4000万元,白某以A公司名义出具收据。当天,4000万元被白某全部转走,其中2200万元转入孙某开设公司的账户,用于偿还白某欠孙某的个人债务。

2001年11月,A公司报案。经侦查,《房屋买卖合同》上A公司的公章为白某私刻,A公司003账户为白某私开,申请开设账户所使用的A公司公章和财务章均为白某私刻。后经法院判决,白某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本案争议焦点为,《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对此,法院生效判决分析认为,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谋取个人利益的动机,或相互勾结侵害一方或各自公司的利益,不影响其在职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个人作为公司的代表,在其职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职务行为,公司应当履行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若个人侵害公司利益,公司可向其主张赔偿责任。因此,案涉《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在《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前提下,如何继续履行也是值得探讨的问题。A公司主张,B公司已经支付的4000万元,进入了白某私设的账户,从未被A公司控制和拥有,故B公司应向A公司支付全部价款4042万元。但是,法院认为,B公司向白某提供的A公司003账户支付购房款,有理由相信该账户是真实的、属于A公司的,因此,应当认定B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4000万元购房款的义务,仍需支付剩余的42万元给A公司。

亮哥点评:很多公司的麻烦,来自于内部管理不完善。特别是,对于法定代表人,缺乏约束和监督机制,导致其恣意妄为,最终给公司带来麻烦。但是,A公司的内部管理已经较为完善了。例如,虽然白某为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但是公司的公章和财务章均由专人保管,说明其内部有一定的权力制衡方法。从案情来看,白某似乎不能完全控制保管印章的人,最终铤而走险,采用私刻工作和私设账户的下策,把自己亲手送进了监狱。

A公司的麻烦,主要是因为用人不当。谁能想到,董事长还会私刻公章呢?就算是当当网的李某庆,也是带人去抢公章,而不是私刻工作啊!要知道,私刻公章,离监狱就一步之遥了。

发布于 江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