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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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被判死缓!#男子强奸未遂致女子溺亡案检方抗诉#:应判死刑立即执行】#女生遭侵犯逃跑时落水被阻上岸溺亡#近日,河南驻马店平舆县一男子强奸未遂致女子溺亡案件引发关注。2月19日,南都记者从被害人母亲处获悉,该案一审于1月15日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男子因强奸罪、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方不服判决,提起抗诉申请。目前,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已提交抗诉书,称应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

被害人母亲告诉南都记者,事发时正值女儿的暑假,“她是2005年出生的,当时在读大专,还在准备考教师资格证,跟我说想当幼师或者小学老师”,女儿生前与男子并不认识。此外,南都记者了解到,男子曾两次回到案发现场,并称“心虚害怕”。

法院认为,陈某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该案强奸罪系未遂,陈某构成自首,且该案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请求从轻处罚。

法院经查,被告人陈某先后两次欲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因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得逞,符合未遂犯的构成要件,故强奸罪部分构成犯罪未遂;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陈某系被抓获到案,且到案后前两次对其故意杀人的事实并未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罪当然不构成自首,陈某主动供述的不同种罪名强奸罪的事实和故意杀人犯罪密切关联,属于被告人应当如实供述的关联事实,其到案后对该部分事实的供述,也不构成自首。

根据该案查明事实,被告人陈某为了杀人灭口,用树根击打落水的被害人,不让其上岸,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系积极追求,并非持放任态度,属于直接故意杀人。该案已经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等情节,对其从轻处罚。故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辩解强奸罪系未遂的意见成立,其他意见不成立。

根据陈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并对被告人陈某限制减刑;被告人陈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闫某父母经济损失人民币42078元。(南都) http://t.cn/A61MO2w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