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个人凭借“卖惨引流”而骗取巨额打赏,乃至于已经获取了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善款的话,此人即便确实存在某些“惨状”,他也有义务公布资金的用途与去向。公众的爱心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就不应该再定义为“赠与”,而是应当归类为不当得利甚至是非法所得。否则的话,“卖惨致富”造成的负向激励就会刺激“卖惨产业链”的潜滋暗长。
发布于 云南
如果一个人凭借“卖惨引流”而骗取巨额打赏,乃至于已经获取了数百万乃至上千万善款的话,此人即便确实存在某些“惨状”,他也有义务公布资金的用途与去向。公众的爱心如果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度,就不应该再定义为“赠与”,而是应当归类为不当得利甚至是非法所得。否则的话,“卖惨致富”造成的负向激励就会刺激“卖惨产业链”的潜滋暗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