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差额补偿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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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在九民纪要中,是明确规定需要债权人根据公告披露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信息订立担保合同的,否则难以认定债权人善意。《民法典》将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了进来。
上市公司章程及相关证券监管规章,对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还有明确的“担保总额”要求。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单笔超过10%时,不仅需要董事会决议,还需要股东会决议。
情况就变得复杂了。“担保总额”是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担保总额,还是实际的担保总额?《民法典》担保制度编第7条规定债权人所负“合理审查”义务,一般认为不针对上市公司公告真实性,但对债权人而言,接受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担保,关注公司章程中“对外担保额度”及有关审批机关是董事会还是股东大会至关重要。从担保合规审查实务角操角度,可能还需要针对规定不明的“担保总额”需要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实控人以书面承诺方式予以明确。如此,对于未来纠纷发生时,证明自身“善意相对人”身份有帮助。
本案另一个法律知识点,是差额补足承诺。三种可能性质:保证担保、债务加入、独立合同。例释之:主债权配套,逾期还款时由第三人承诺差额补足,不管有无“保证”字样,均视同保证;第三人承诺的还款义务并未体现在主债务担保中,典型方式是由第三人以差额补足承诺方式向债权人出具书面文件,一般视为债务加入,或叫“并存式的债务承担”;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约定就关联合同项下债权实现的差额承担全额补充责任,难以认定从属性或债务加入,可依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担保尤其差额补足承诺,无论对于债权人,还是承诺人而言,都是一个需要谨慎对待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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