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5-02-16 23:14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川航回应乘客在航班上昏迷后离世##律师说法# 从本案报道情况看,航空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存在工作改进之处,比如是否可以考虑以后在飞机上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这是一种便携式、易于操作的急救设备,可在心脏骤停的情况下进行紧急救治。这种设备通过电击来恢复心脏的正常节律,对于挽救生命具有重要意义。目前,由于飞机上的空间有限,且AED使用需要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航空公司通常不会在飞机上配备这种设备。但随着这种事故现实发生,即便概率小,航空公司其实可以考虑在这种医疗急救服务方面有一些改进性保障措施。比如,民航学院乘务专业,可以考虑设置医疗急救包括如何使用AED设备的课程。

之所以认为本案航空公司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主要根据现有《民法典》第822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本案中,旅客在航班上突发疾病,航空公司在展开医疗救助方面,已经做了该做的工作。乘客的死亡,大概率还是源于自身健康原因。因此,在航空公司已经充分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情况下,航空公司通常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乘客猝死家属寻同机乘客还原过程#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