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档案[超话]# “合法”人贩子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中院,(1995)邵中民终字第196号简称二审,二审法官是黄万熙、段小林,二人简称恶毒法官;在二审,我是被上诉人。
(1994)洞山民初字第43号简称一审;在一审,我是原告,我要求离婚和抚养儿子。
众所周知:普通人贩子余华英等人拐卖儿童时惯用的伎俩是:“偷”、“骗”、“抢”三招;其中最重要的一招就是“偷”,人贩子拐卖儿童时一定要偷偷摸摸的、一定要回避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
恶毒法官拐卖儿童的伎俩也难免“不落俗套”,也要运用“偷”、“骗”、“抢”这三招;不过,他们要把普通人贩子余华英等人拐卖儿童的伎俩与“法律”相糅合,这样他们就能在法律的“加持下”,“合法”的拐卖儿童。
一审的“审理查明”是:“同居前原告就已怀孕”;一审的“本院认为”是:“原告与被告同居前就已有身孕,而且原、被告都承认周✘✘不是小孩周✘的生父。因此,小孩随原告生活为宜,被告与小孩的继父子关系因离婚而自然解除,被告不应再承担小孩的抚养费。”见一审第二页第二至三行,第三页第九至十二行。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
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与支持。
二审是一审被告(前继父)觊觎前继子的抚养权而向中院提起的恶意诉讼;二审能够成功“立案”,那是二审法官与上诉人恶意串通,凭空捏造、虚构一个根本不存在的“抚养权纠纷”来进行虚假诉讼。见一审第三页第九至十行。
我们来捋一捋二审法官的“套路”,他们是如何把法律和拐卖儿童相糅合的?首先:制造虚假诉讼,制造一个不存在的“抚养权纠纷”;然后:枉法裁判,其内容是按照他们的“需要”来编造的;最后:强制执行(拐卖儿童)。前两个过程,他们是偷偷摸摸进行的。我被他们“禁言”了,他们不准我参与诉讼,使得我毫不知情诉讼的事情。判决书的内容也是他们随心所欲编造出来的;有了判决书后,后面的“强制执行”我就更加“无法抗拒” 了,否则,我就是“妨碍公务”,我就“违法犯罪”了!他们也是按照这个“套路”来推进整个案件的,因此,如他们所愿,我丢了五岁的儿子。
二审法官用虚假诉讼来进行枉法裁判,就是在欺骗法律、欺骗事实、欺骗我这个被上诉人。这是法官拐卖儿童的“欺骗”方式。
二审法官拐卖儿童与普通人贩子余华英等人的最大区别就是“法律”,他们利用手中的“法律”权力来杜撰“判决书”。
在一九九五年九月十一日(二审结案日)后的某天,就有“执法人员”拿着“判决书”,肆无忌惮的私闯民宅来“执法”;他们明火执仗的抢夺并“没收”了我儿子;随即,他们转手就把我儿子“赠送”给了陌路人(前继父)。我儿子就这样被恶毒法官拐卖给了一个毫无血缘关系的陌路人(前继父)。普通人贩子余华英等人是绝对不敢明目张胆的从亲妈手里强行抢夺孩子的。
还有:普通人贩子余华英等人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惩;可是恶毒法官拐卖我儿子已经三十年之久,他们却还在逍遥法外。难道法律也会“看人下菜碟”吗?法律也有三六九等吗?
恶毒法官是以法律之名行拐卖儿童之实的人贩子,他们是披着法律外衣的“合法”人贩子。
尽管我在维权路上遭受了各种刁难、打压,甚至于羞辱;他们对我各种的踢皮球、推诿、搪塞,这些我都视空见惯了,见怪不怪。
不管前路有多艰险、多崎岖、多坎坷,有多少魑魅魍魉;我依然会不畏艰险、跋山涉水、降妖除魔,直到我取到“真经”,修成正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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