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5-02-13 07:0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说法# 【酒店房间猝死,酒店无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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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但对经营者注意义务和标准未予明确,司法实践中产生争议。

无第三人侵权的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分析相对容易,但在第三人介入情况下,法律虽然规定经营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法理上存在经营者未尽安保义务的不作为义务,与第三人积极行为介入引发侵权事故情形。此时,是否应当坚持“补充责任”,尤其在第三人概括性、笼统赔偿情况下,应否还有适用第三人与经营者共同侵权的空间,亦存在争议。

梳理廿年来相关酒店安保义务认定的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9年,酒店经出租人实业公司同意,拆除电梯轿厢并进行改造,因未设立警示标识,导致某晚旅客赵某酒后经安全通道进入该空置状态的电梯井致伤残。
实务要点:酒店出租方与经营者因管理不善导致损害,应赔偿——酒店出租方与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导致入住消费者人身受到伤害的,均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闸北区法院2011年2月11日判决“赵某与某酒店等损害赔偿纠纷案”,见《赵宝华诉上海也宁阁酒店有限公司、上海市静升实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401/207:41)。

【案例二】
案情简介:1998年,王某入住承诺“24小时保安巡视,确保人身安全”的四星涉外宾馆。入住期间,形迹可疑多次出入宾馆的仝某骗开门将王某杀害并劫取财物。
实务要点:旅客宾馆内被害,宾馆违反安保约定,应相应赔偿——宾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使旅客陷入危险环境被犯罪分子伤害的,宾馆应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上海一中院2001年1月17日判决“王某等与某宾馆赔偿纠纷案”,见《王利毅、张丽霞诉上海银河宾馆赔偿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01:219);另见《王利毅等诉上海银河宾馆案(安全保障义务)》(周啸),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2:154);另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民:284)。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09年,毛某与父亲入住大学接待中心。毛某在卫生间未注意地面水渍而摔倒,数小时后病发,次日因颅脑损伤死亡。
实务要点:卫生间设施有一定安全隐患,宾馆应相应损害赔偿——宾馆房间卫生间设施存有一定安全隐患,与旅客人身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的,宾馆应承担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湖北武汉中院“夏赛珠、毛新民等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见《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李文专、曹文兵),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06:98)。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13年,60岁以上老人姜某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行团,在入住酒店房间洗澡时摔倒致8级伤残。姜某诉请旅行社赔偿17万余元。
实务要点:旅游者在酒店洗澡时摔倒,可诉请旅行社违约赔偿——旅游者在旅行社指定入住酒店洗澡时摔倒,旅游者可以旅游合同对方当事人旅行社为被告,诉请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通州区法院(2014)通民初字第02219号“姜某与某旅行社旅游合同纠纷案”,见《姜振海诉北京永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履行辅助人过错 旅行社 违约责任)》(徐殿君),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5民:101)。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08年,范某随团旅游,在入住宾馆洗浴房内摔伤,与宾馆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由宾馆赔偿范某4.3万余元。后鉴定构成8级伤残,范某反悔。
实务要点:游客洗浴摔伤,宾馆属一般过失,仅承担次要责任——宾馆安全保障义务在无法定或约定情况下,应按通常的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标准衡量,并参酌其他因素综合判断。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集美区法院(2009)集民初字第807号“范某诉某宾馆人身损害赔偿案”,见《宾馆业经营者对顾客人身、财产安全负有何种责任——范雅镝诉厦门山水宾馆有限公司宾馆服务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黄湧),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1002/14:62);另见《宾馆设施缺陷导致损害的司法救济》(黄湧),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6:72)。

【案例六】
案情简介:2008年,老人俞某随团旅游,入住酒店期间,被发现从窗户坠落身亡。公安调查结论为高坠,不属于刑事案件。保险公司以自杀为由拒赔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金25万元。
实务要点:游客酒店坠亡,无法证明系自杀,旅游意外险应赔——保险索赔人已尽其所能举证证明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未就除外责任事由进行举证,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法律后果。
案例索引:北京一中院(2009)一中民终字第10143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孙凤珍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上诉案”,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张影、黄冠猛),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14:96)。

【案例七】
案情简介:2007年,陈某入住酒店,摔倒在浴缸导致骨折。现场显示浴缸防滑垫放反,无证据显示酒店所为。
实务要点:客人因浴缸铺设防滑垫摔倒,酒店应相应过错赔偿——酒店就浴缸铺设的防滑垫未尽到向客人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的义务,导致客人摔倒的,酒店应负相应过错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高院(2008)苏民终字第0238号“陈某与某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见《陈迎潮诉江苏省珠江物业发展中心山水大酒店服务合同纠纷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200903/3:79)。

【案例八】
案情简介:2004年,抢劫杀人惯犯彭某、胡某绑架董某后半夜以彭某名义入住酒店,并在酒店杀害董某,次日深夜又将董某尸体抛置河中。后凶犯落网并被执行枪决,所判20万余元附带民事赔偿未能执行。2005年,董某父母起诉酒店要求赔偿。
实务要点:罪犯酒店杀人,酒店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情形——经营场所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受害人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应承担相应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江苏启东法院(2005)启吕民初字第0175号“董某与某酒店等旅店服务合同纠纷案”,见《董德彬等诉启东市吕四聚鹤大酒店等旅店服务合同案(不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陈南松),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商:172)。

【案例九】
案情简介:2001年,肖某兄弟登记入住宾馆,冯某及另一人未经登记亦入住此室。半夜时因楼下失火,导致冯某被烧伤。
实务要点:非登记人入住宾馆,因火灾受损,宾馆应适当补偿——非登记人入住宾馆,虽不构成消费合同关系,但宾馆未尽防火注意义务,导致非登记人受损的,宾馆应适当补偿。
案例索引:浙江象山法院2000年9月13日“冯某与某批发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冯海斌诉大象副食品批发部未登记入住其宾馆因其他住客失火蔓延被烧伤赔偿案》(吴昭文),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202/4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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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