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菲随笔# 【以旅游名义骗取签证出境后,参加法会宗教活动,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西宁市民宗委 西宁民宗 2025年02月10日 09:56 http://t.cn/A61hY6vI五一评论:#坚持宗教中国化方向#,必须从严治教!】
以旅游名义骗取签证出境后,参加法会宗教活动,是构成偷越国(边)境罪的,以下是一个类似的案例:
在某地曾有这样一起案件,一些人受到境外某宗教组织的蛊惑,该组织宣称要举办一场大型的佛教法会。为了让信徒能够出境参加法会,组织者以旅游的名义收集信徒的个人信息,通过伪造行程单、虚构旅游计划等手段,为信徒骗取了签证。信徒们在组织者的安排下,持骗取的签证试图出境。
在出境时,边检人员发现这些人的行程存在诸多疑点,如行程安排不合理、与所提供的旅游信息不符等,进一步调查后发现了他们骗取签证的事实。最终,组织者被认定构成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而部分明知是骗取签证仍积极参与的信徒,也被认定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还有一个非法朝觐的案例:
2019年5月20日,马某1以旅游的名义,让马某2办理副朝签证后,组织化隆县、循化县、门源县、民和县的马某3等32名人员赴沙特阿拉伯参加朝觐,并收取了一定的费用。马某2为32名朝觐人员从沙特阿拉伯国家“古特莱特”签证公司办理了旅游签证,为期30日。
2019年5月27日,马某1组织人员从广州白云机场乘机到阿联酋迪拜,从迪拜转机到沙特吉达,再从沙特吉达到达麦加,并在麦加滞留三个月,朝觐成功后回国。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认为,马某1组织他人使用虚假的出境理由赴沙特阿拉伯朝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等。
偷越国(边)境包括偷越到我国港澳台地区。根据相关法律及解释,边境是指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的分界。
各位宗教界信教群众,在此郑重提醒大家:如果你出境申报填写的是旅游,请不要参加国外的任何宗教活动,出境后请前往正规旅游景点游玩。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出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国公民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以旅游名义骗取签证出境参加宗教活动,不仅违反签证申请的诚信原则,还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若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若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组织者将受到相应刑事处罚。
我们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进行活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维护国家的出入境管理秩序。
来源:北京律师董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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