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 【走私毒品罪行为人须明知走私且系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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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从泰国邮寄“运动鞋”回国,让儿子办理清关手续,其中两批后被海关发现鞋底藏毒,儿子是否构成走私毒品罪?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只要知道是走私,不必知道走私是何种物品,如果是走私毒品,即定走私毒品罪。
儿子在供述中称,其“怀疑”过母亲邮寄行为的合法性。此系公、检两家推进刑事诉讼程序的主要原因。最终法院宣告儿子无罪,其论证方法值得学一下:
从行为异常性(正向)、合理性(反向)上来综合认定。
鞋非知名品牌,何会跨国邮寄?国际运费和清关费用高于运动鞋本身价值,且快递中存在寄了同只鞋情况;频繁邮寄、实际收件人未亲自办理清关。种种,明显不符合常理。
但儿子清关时,使用的是真实信息,亦按正常清关流程申报,未伪报、瞒报;刘某除了拿母亲几十块钱的红包,几乎无获利,不符合高风险对应高获利常理;邮寄回国的鞋国内无售,个人喜好无法用价格衡量;邮寄物品多次正常出关,对其行为合法性本身是一种背书且与日俱增;一般母亲不会利用孩子,母子关系也可消除儿子部分疑虑。
综上,合理性显高于异常性,故认定其明知走私主观故意欠缺,而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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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湖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