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律师说法#
夫妻婚内更名到底是变更登记还是转移登记会成为下一个“洛阳种子案”吗?
全国有多少个地方,在地方立法中,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视为变更登记。这种变更通常不涉及对外的权利转移,而是夫妻内部财产关系的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和变更需要依法登记,登记后方能发生法律效力。
在分析将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过户给另一方的行为时,首先要弄清楚不动产登记的类型及其法律意义。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主要分为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两种。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主体保持不变,而权利客体,如不动产的名称、用途或面积等发生了变化。转移登记则是指不动产的权利主体发生了变更,即不动产的权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了另一个主体,这通常是因为买卖、赠与或继承等原因造成的权属变动。
简而言之,变更登记中权利人未变,而转移登记中权利人发生了变化。
在我国,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特殊性,多个地方的立法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视为变更登记。这种规定在天津市等地的地方立法中得到了体现,具体表现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不动产登记变更无需进行权属转移登记,而是通过变更登记来实现。
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不动产登记是确认和变更不动产权利的重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现行有效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对于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利变更,《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现行有效规定,配偶之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属于可以申请变更登记的情形,这体现了对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的考量。
在实践中,天津市的相关规定已经明确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视为变更登记,而非转移登记。这一做法在【(2018)津0105行初13号】和【(2018)津01行终463号】案例中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利变更由于基于夫妻身份关系,可以通过变更登记实现,而不需要进行转移登记。这种做法不仅简化了登记程序,也体现了对夫妻财产约定自主性的尊重。
综上,基于对夫妻财产关系特殊性的考量,我国的一些地方立法,如天津市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已经在法律层面上将夫妻之间的不动产权利人变更视为变更登记,这个和刚刚通过的《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5条的表述有冲突。
特别要说明的是,在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用的是变更登记,而到了正式稿中,变成了转移登记。这个变化将来会不会成为该条法律适用的焦点问题。
列位,您认为房产在深圳婚内夫妻更名后,权利人的主体,也就是物权的归属,有没有发生变化?
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条例(2019修正)》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权利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化的;
(二)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用途、面积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三)不动产权利期限、来源等状况发生变化的;
(四)同一权利人分割或者合并不动产的;
(五)不动产抵押担保的范围、主债权数额、债务履行期限、抵押权顺位发生变化的;
(六)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债权额、债权确定期间等发生变化的;
(七)地役权的利用目的、方式等发生变化的;
(八)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有转为共同共有的;
(九)配偶之间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变更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变更情形。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2011修正)》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后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事项涉及他人权利的,变更登记申请应当在法律文件生效或者法律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
(一)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化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名称、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化的;
(三)房屋分割、合并,但权属未发生转移的;
(四)房屋因翻建、改建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改变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期限和土地用途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登记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增加另一方为共有人的、变更为另一方所有的,或者登记为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按照变更登记办理。
3.《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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