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辉律师
25-01-13 07:00 微博认证: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律师说法# 【名为借款利息,实为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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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贷收息型受贿,本质上,仍系一种权钱交易。外观上,好似正常借贷,有借有还,有本有息,利息虽然高一点,但也不是没有先例。

之所以定义受贿,在于双方并非基于平等地位,没有自愿协商,而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请托与被请托关系,放贷收息行为与国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存在因果关系,权钱交易特征明显。

如何判断是否存在真实借贷关系,早在2003年时,最高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就有认定意见:是否有正当、合理的借款事由;借款去向,是闲置还是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本人、家庭大额消费支出;双方平时关系如何、有无经济往来;借贷协议是否规范。

放贷收息型受贿,还有一个法律实务点:犯罪金额,是否按部分利息,还是全部利息算。毕竟请托人占用资金期间,亦产生资金占用损失。司法实践中,因为认定系虚假借贷关系,“利率”只是幌子,放贷收息只是掩饰行贿受贿手段,出借人从借款人处获取的“利息”本质上都是收受对方的好处、回报,故应将全部“利息”作为受贿数额。除非,在真实借贷前提下,借机收受贿赂,可做适当犯罪金额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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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