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上海
25-01-08 17:05 微博认证:上海市纪委市监察委员会官方微博

【判断“以借为名”型受贿的若干因素】实践中,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与请托人故意采取虚假借款的方式完成利益输送,若案发后双方均承认借款系虚假的,则此行为可被认定为行受贿犯罪。但若行为人双方或一方坚称借款系真实的,则对于行为性质的认定容易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此类案件,必须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借助常识常情常理和逻辑法则、经验规则,对借款的真实性进行分析判断。(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http://t.cn/A6uTSo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