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收取转供电电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被作出责令退款,并处罚没款!
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转供电电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2024年11月5日,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取转供电电费中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退款,并处罚没款0.5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8日,执法人员对德安县某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充电棚价格公示及该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充电桩的合作协议、充电企业的用电量及物业公司向供电公司的缴费凭证、收费明细。
经核查,供电公司执行电价为0.62元/度时,而当事人分别以0.7元/度和0.9元/度的价格收取费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充电桩收费事虽小,却关系着大民生。
该案中物业公司虽违规收取的金额不大,但受众群体较多,易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通过严厉查处电动自行车充电桩违规收费的违法行为,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守护民生的决心,坚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初心。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