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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08 03:52

大药房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被处罚没款0.2万元!
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大药房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案:
2024年10月10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大药房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行为作出罚没款0.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12315平台举报,举报人反映在当事人处购买药品,实际收取金额和商品金额不一致的行为。
2024年8月27日,执法人员前往调查,在该店收银台收银系统博信医药管理系统上查询到该店在2024年8月14、27日共有三笔订单收款价格与标价不付的情况。
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的违法事实,永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严厉打击了价格违法乱象,坚决打击此类影响极坏的行为,维护市场环境。来源:九江市场监管发布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