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我差点死在天坛普华医院#
之 东城区卫健委第二次答复
今天上午,收到了东城区卫健委根据我的投诉,对@北京天坛普华医院 再次做出处罚的答复,主要内容是:
1.对于张艳华、卢晓东两位内科医生“超范围执业”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警告、罚款一万元。
2.对于@北京天坛普华医院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等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罚款六万元。
3.对于@北京天坛普华医院 “实施超级别手术”的违法行为,给予积分处理。
4.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手术过程中发生了心跳骤停,不能认定医方采取了心肺复苏抢救行为。
对于这个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不能接受,将继续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首先,根据《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超范围执业”的处罚是“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虽然东城区卫健委在处罚幅度之内有自由裁量权,但在本案中按照起点进行处罚,明显带有偏袒,与其违法情节不匹配,更不能起到警示其他医院的作用。
本人因肾结石手术在北京天坛普华医院三次入院,安排的均是内科医生担任主治医师。正是因为医生“超范围执业”的外行操作,导致本人遭受了巨大的痛苦,包括备皮和用药。本人做手术的过程中,这两位医生都在手术室里。本人出现心跳骤停的意外情况,直接原因就在于医生的超范围执业。这样的情节还不算严重吗?非要我死在手术台上才算是“情节严重”?
其次,对医院“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的处罚,虽然不是起点,仍然没有适用“情节严重”的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如果医疗机构同时任用两名或以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则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2. 如果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中给患者造成了伤害,也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本人符合上述两种情况,显然应当对医疗机构进行更严厉的处罚,包括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再次,关于手术过程中是否发生了心跳骤停,进行了心肺复苏,东城区卫健委以“没有直接证据”为由,不予认定。所谓的直接证据,只能是手术室内的监控,医院如果拒绝提供,那患者就只能干瞪眼了?
本人提供了手术室门口的监控录像(可以听到里面关于抢救的对话和抢救设备进出),天坛普华医院张敬副院长和卢晓东医生的谈话录音,他们明确提到对我采取了抢救措施。这样的证据还不够吗?
如果没有对我采取心肺复苏,我手术之后胸口疼了两个多月是怎么回事?卢晓东医生说的手术中捶打我的胸口是干嘛?难道在这家医院做肾结石取管手术,患者必须挨一顿打吗?如果不是抢救,那就是故意伤害因麻醉昏睡的病人,情节更加恶劣!
我跟@北京东城 卫健委的工作人员说:我不想通过这个案子获取个人的名利,所有的赔偿我都会捐给公益项目,我只是要通过这个案子,让草菅人命的垃圾医院受到严厉惩罚,让其他医院受到震慑,引以为戒,让更多的患者不再遭受我经历过的痛苦,不会因为垃圾医院的不负责任而在手术台上丧命!
东城区卫健委,你们的位置站错了!你们应该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查处违规的医院,避免医患纠纷升级,现在这样的处罚,能实现警示其他医院的目的吗?我(以及其他患者)在北京天坛普华医院遭受的痛苦,都是因为你们对这些违法医院的纵容造成的,你们罪过很大,对不起这些患者,更有愧于肩上的职责!
北京天坛普华医院,这家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垃圾医院,你们坑害患者获取的暴利,一定会通过各种方式吐出来!我一定会跟你们战斗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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