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的艰难抉择
------裁判者思维还是当事人思维
看到马静华老师的一篇名为《辩护的逻辑:当事人思维还是裁判者思维》的文章,看完后一直思考这个问题。
记得2017年马静华老师就主张辩护律师一定要以“裁判者思维”的辩护思路进行辩护,那个时候,我理解马静华老师所说的裁判者思维,实际上就是无利害关系的中间人思维,那个时候,我还曾经写过一篇文章,认为将辩护词写进判决书是最有效的辩护。
那时的我,对于裁判者思维的理解,是指裁判者对于控辩双方没有利害关系,所以他们会居间裁判,不偏不倚,公平公正。那时的我内心对于裁判者是充满期待的,期待他们都是客观公正的居间裁判的思维。
但这些年来,一个又一个的实际案例一遍一遍地打我的脸。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即便是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他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剥夺,简单粗暴侵害:
1.对于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被告人,就是要让他们戴着戒具受审;
2.对于被告人的辩解,不是寻求辩解的合理性,而是动辄以“认罪态度”对被告人施加压力;
3.对于被告人的各种申请,比如证人出庭,比如侦查人员出庭,鉴定人员出庭等,不是为了尽可能还原事实真相为目的去审查申请的合理性合法性,而是以各种理由断然拒绝;
4.以听从审判长的指挥为由,随意打断辩护律师的发言,限制律师的发言时间,甚至不惜动用警告,训诫的手段,阻止辩护律师发言。
5.纵容公诉人宣示证据(个人认为,打包举证不是举证,而是宣示有这样的证据),无论被告人是否听清楚,无论辩护人是否听清楚。
6.纵容公诉人不断补充证据,即便是到了二审,依旧纵容检察官补充证据,真正做到判决不出,检察院可以举证不止。
在2024年4月份某政法学院的刑辩班上,有退休的大法官在课堂上公开主张:辩护律师不要动不动作无罪辩护,在庭审辩论阶段不要重复在举证质证中发表过的意见。
我甚至不知道,大法官的思维,难道不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思维,难道不是为了查清事实真相,正确适用法律吗?难道不是为了“让无罪的人不受刑法追究,让有罪的人罚当其罪”吗?
这样的裁判者思维,本质上就是权力思维,就是有罪推定思维。用这种思维来辩护,其实就是配合办案机关的辩护,又如何最大程度地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呢?
如果一味以“裁判者思维”来辩护,很可能会危害到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这些年来我不断反思“裁判者思维”,裁判者不公,裁判者不正,是对法治最大的伤害。这几年来,落马的最高法的,省高法的法官,地方法官,让多少辩护律师失去对裁判者居间裁判的信任。所以,这几年越来越多的审辨冲突替代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更多的时候,甚至是两个公权力机关联合起来,凭借手中的公权力打压辩方,逼迫辩护律师用各种方式对抗。
所以,辩护律师更多的时候,要考虑采用什么样的方式,才能帮助裁判者能居间裁判吗?有什么样的筹码,才能说服裁判者坐到中间的位置,公正公平作出裁判。我想,这才是我这阶段思考最多的辩护思路。
如果不能说服裁判者居间裁判,而是一味强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可能因此得罪裁判者,得罪公权力,遭到报复性的重判。
本来应当是天经地义的无须考虑的问题,成了辩护律师首先考虑的问题。所以,我认为,辩护思维,首先是说服裁判者能够居间裁判,能够不偏不倚,公平公正。其次,才是当事人的思维,站在当事人的角度,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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