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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的化妆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经核实该化妆品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化妆品违法行为不予立案!
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化妆品案:
2024年7月22日,银川市市场监管局兴庆区分局依据有关线索,对宁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化妆品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经核实该化妆品未被授予专利权,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化妆品。
线索核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上述涉嫌违法化妆品的进货票据、检验合格报告、备案证明、生产厂家资质、相关专利证书及授权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执法部门向当事人送达停止销售责令改正通知书,涉及生产厂家有关线索移交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
执法部门在线索核查期间取得了当事人非明知故意的证据,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不予立案情形,统筹专业法规的具体条款,决定对当事人有关行为不予立案,以责令改正的方式起到了制止违法行为的目的,大大节省了行政资源,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来源:宁夏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