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15日,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上级部门《关于移交案件材料的函》,该函载明苏某某及童某某在长洲区合伙经营的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24年9月23日,因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作出吊销该店营业执照、小餐饮登记证以及苏某某、童某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项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梧州市长洲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吊销梧州市长洲区某凉茶店的营业执照和小餐饮登记证。
提示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本案的查办,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对食品经营者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构成犯罪的商家和个人,依法将处罚落实到人,确保法律的威严和公正,严厉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来源:梧州市场监管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