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公司生产普通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而未经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生产标注虚假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等被罚款63.4356万元!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贸易有限公司违法生产食品案:
2024年4月15日,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普通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而未经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生产标注虚假食品标签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相关违法产品、违法原料和违法生产工具,处没收违法所得3.0358万元、罚款人民币63.4356万元行政处罚。
2023年3月1日,拱墅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杭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非法添加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3年2月17日起,当事人从普宁市一位名叫田某某的个人手中采购44箱“青梅制品”,在无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通过自备的包装盒、电动打码机、热熔胶枪、电子计价秤等设备材料对青梅制品进行包装、称重、密封、喷码等操作(包装盒系当事人提供模板,自行找人制作)。
从而制备成包装完好的“抹茶酵素梅”(品名:抹茶酵素梅,场地:台湾,重量:200公克/盒,有效日期:如包装所示,保存方式:避免潮湿及阳光直射,内容物:梅子、酵母、桑叶粉、抹茶粉、决明子、荷叶、胡萝卜素、低聚果糖。除上述信息外,该产品外包装亦标示了“本产品为食品,每日1-3颗”,“产品会因梅子本身糖分的渗透及空气的湿气,导致产品外表呈现湿黑状,此为正常现象请安心食用”。
当事人在拼多多、淘宝店铺内均销售上述产品,执法人员经过现场检查随机抽取“抹茶酵素梅”样品进行检测,2023年3月15日,浙江省检验检疫科学技术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上述经检验的青梅制品、抹茶酵素梅中均含有番泻苷A、番泻苷B的成分。
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为3.0358万元,剩余库存货值金额合计为42290.42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食品标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在普通食品中添加新的食品原料而未经安全性评估的违法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来源:浙里好市监
发布于 北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