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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1-04 02:30

商行通过虚假宣传方式销售氢氧机的违法行为被罚款20万元!
杭州市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桐庐县某商行虚假宣传案:
2024年7月18日,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桐庐县某商行通过虚假宣传方式销售氢氧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4年4月10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店内经营者提供一枚U盘,U盘中有宣称某氢氧机产品具有治疗呼吸系统疾病、改善睡眠、治疗眼疾等作用的视频文件;同时现场发现有记录氢气对癌症、炎症等治疗效果的笔记本和标注“VIP”记录老人姓名的笔记本。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3日开始在前述场所从事某品牌某型号氢氧康养机产品的体验式销售,该产品不属于医疗器械,属于普通电子产品。为达到售卖上述氢氧康养机产品的目的,当事人于2023年9月开始,通过在体验场所向体验人员播放“氢气可以治疗癌症、炎症、三高等”内容的视频、PPT;及通过销售人员与体验人员互动,让体验者自述使用了前述产品后对疾病治疗起到了效果,并将互动场景拍摄成视频用于在体验场所的播放;销售人员还会结合播放的视频、PPT,向体验人员授课,对其售卖的前述产品进行介绍并宣称该产品对呼吸系统疾病、皮肤病、失眠等疾病有辅助作用等。
至案发时,当事人以14300元/台或14980元/台的价格,共计向体验人员销售7台上述氢氧康养机。
当事人通过会销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经营者对其商品的功能作引人误解、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来源:浙里好市监

发布于 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