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父申冤20021215
24-12-28 09:46

关于家父被两车撞击身亡的疑问 —— 常州市武进交警大队是否违反了过错责任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 ?(一)

一、事故概述
事故发生时间:2002年12月15日
事故发生地点:常芙线焦溪派出所南边路口
事故涉及人员:陈某玉(在交通事故中身故)、吴某明(变型拖拉机驾驶员)、面包车驾驶员(第一肇事者逃逸)

事故基本情况:陈某玉被面包车撞击后(面包车逃逸),不可抗力越过道路中心线,再次被实际证驾不符、刹车失效、超载超速,认定书中仅表述超速的由吴某明驾驶的变型拖拉机撞击,致颅脑损伤死亡。

二、原责任认定
原认定书中责任划分:陈某玉应负该事故主要责任。[伤心] 见图1

三、异议事实与理由

在整个交通事故中,本人父亲,即摩托车驾驶员陈某玉,被两次撞击身亡。

目击者吴某祖陈述:“ 7:50左右,摩托车与小面的由南向北,后头面包车把摩托车一顶,摩托车就冲到对面变型拖拉机上 ”。见图2

该陈述包含了以下信息量和可能说明的事实:

① 事故的动态过程:
面包车在摩托车后方,且面包车对摩托车有一个“顶”的动作,这意味着面包车与摩托车发生了接触,导致摩托车运动状态发生改变。摩托车因为面包车的接触而被推向左前方,最终与对面的变型拖拉机发生碰撞。

② 事故的因果关系:
目击者吴某祖的笔录透露了面包车的行为是导致摩托车与变型拖拉机碰撞的原因。

③ 事故的严重性:
摩托车“ 冲到对面变型拖拉机上 ”,表明撞击力度较大,事故确实极其严重。

④ 违法行为:
面包车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规则。

⑤ 事故责任的初步判断:
根据目击者吴某祖的描述,面包车应该对这起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

⚠️ 目击者吴某祖明确提到了面包车撞击我父亲。 但是,事故认定责任书中只字不提面包车,草率地认定本人父亲承担主要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过错责任原则2. 公平原则3. 因果关系原则4. 行为责任原则5. 直接原因原则

常州市武进交警大队有没有不但未对面包车进行侦查工作,反而为了追求案件处理的速度,全然不顾案件处理的对错,做出完全无视面包车责任、使本人父亲背负主要责任的冤假错案呢 ???[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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