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式球球
24-12-27 17:09

关于江某莲涉及婚姻的民事调解书再多说两句。

从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可以归纳以下“事实”:
1、王某文与江某莲是登记结婚,不涉及双方事实婚姻;
2、双方婚姻存续期间为1990年3月至1994年1月,接近三年时间;
3、江某莲是结束婚姻关系的主动方,因为她为原告,王某文为被告;
4、调解书中记载的王某文与江某莲提交给法院的王某文存在文字差异。

按照当时的婚姻登记手续,登记双方应持户口本、单位介绍信至一方户籍所在地民政机关办理结婚手续。登记结婚必然有手续留底,即便结婚证丢失,也可以通过档案查询并复印相关证件!

根据山东的风俗习惯以及民间常见作法,正式结婚之后,通常女方户口会迁移至男方。女方也应跟随男方生活,入赘对于男方而言,并不是一件特别光彩的事情。那么他们结婚后三年共同生活地在哪里?

同理,所生子女大概率登记在男方户口名下,且冠夫姓。如果江歌户口未落在王某文名下,且一开始就姓江,此举颇为异常!

初婚夫妻拥有子女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在当时社会背景下,也颇不正常。

婚生子女一直不办理独生子女证,在当时的年代,也是不大正常的。

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如与其他人存在婚姻关系,即构成重婚罪。可以查询王某文在1990年3月至1994年1月婚姻状况以及孩子状况。可以查询王某文的曾用名。

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要求双方出具婚姻证明,在没有结婚证的情况下(比如丢失),相关单位可以开具证明佐证婚姻关系(这个地方是可以做手脚的)。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与离婚证有着同等效力,可以用于办理许多手续,比如孩子落户、升学等等。

鉴于许多事情显示不正常,这份离婚民事调解书有一定可能是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并不能真正佐证婚姻的存在。王某文名字错写,也有可能是规避法律责任之举。

鉴于本案涉及的许多事情都不靠谱,对此我们仍然可以保留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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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