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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2-25 16:39 微博认证:专职律师

完成一个起诉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的民事起诉状,借此提出以下几个问题:

1.在股东出资纠纷案件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要求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应当如何确定管辖法院?【起诉主体为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而非公司的债权人】

2.本案抽逃出资行为的发生时间为2010年7月13日,而《公司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历经多次修订或者修正,应当如何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是否适用现行的《公司法》及司法解释?

3.若作为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亦抽逃出资,其利用职务身份和掌控公司公章的便利起诉其他股东要求返还出资,而自己不主动将抽逃的出资返还。对于法定代表人的股东所抽逃的出资,公司是否可以直接起诉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若可以,路径何在;若不能,其他股东应当如何提起诉讼?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即在出资本金外还可以要求返还利息,此时针对抽逃出资的利息起算时间、利率标准应当如何确定?

5.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息,然公司仅要求求抽逃出资的股东返还出资本金,针对抽逃出资的利息,公司的债权人是否可以通过债权人代位权的形式就利息部分向抽逃出资的股东主张权利?

发布于 四川